首页>最新>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(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)

  为科学、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(含食用农产品,下同)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巩固疫情防控成果,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,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,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(地区)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、调查,确认出口国家(地区)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,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、暂停进口、撤销注册等措施。

  二、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,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,进行分级分类处置。

 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

  

  

  海关总署

  2022年7月8日

公告下载链接:

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.doc

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.pdf

  

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.pdf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58 号 为科学、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(含食用农产品,下同)口 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巩固疫情防控成果,保障产业链供应 链安全,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 控措施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,根据 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(地区)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、调 查,确认出口国家(地区)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 合中国进口要求,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,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、暂停进口、撤销注册等措施。 — 1 — 二、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,按照国务院 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,进行分级分类处置。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03 号 同时废止。 特此公告。 海关总署 2022 年 7 月 8 日 — 2 —

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.doc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

公 告

2022年 第58

为科学、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(含食用农产品,下同)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巩固疫情防控成果,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,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,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(地区)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、调查,确认出口国家(地区)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,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、暂停进口、撤销注册等措施。

二、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,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,进行分级分类处置。

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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